當我們談催眠時,我們談的從來不只是技術,更是思考的過程。
這篇文章延續昨天的分享。
*警告:這篇內容比較硬,是寫給臨床心理師看的。
在今年台灣臨床心理學年會中,除了前一位夥伴的提問之外,
也有另一位夥伴提出了這個值得深思的重要問題⋯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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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們常聽到催眠對某類案主有些限制,例如有 psychosis(精神病)的人,可能會擔心他進入那樣的圈圈中⋯⋯所以不知道學長對於這類案主⋯⋯假如有人來預約,有沒有什麼篩選機制?」
這樣的提問,簡單卻重要。
它點出了催眠應用中一個常被忽略的核心問題:
在技術操作之前,我們是否已經擁有了足夠的臨床推理與評估能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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催眠在今日台灣社會,或許已是廣為人知的技術。
市面上各類催眠課程與認證層出不窮,許多人學會了如何引導放鬆、誘導意識改變,以及運用語言和象徵觸動內在。
然而,當催眠被帶入臨床心理的實務工作時,它不再只是單純的技術,
而必須成為一項深植於病理學知識、臨床衡鑑經驗與心理治療理論中的專業工具。
催眠本身沒有問題。
真正需要慎重思考的,是在什麼樣的情境下,如何以最有利於案主的方式運用催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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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一步地,我們必須肯定催眠在臨床工作中的重要價值。
畢竟,「改變」從來不是理解的必然結果。
理解是一個起點,但真正帶動深層轉化的,是直接而深刻的體驗。
催眠之所以特別珍貴,正因為它提供了在安全環境中,促進內在經驗重組與深化的機會。
透過催眠,案主得以在治療室內,不只是談論自己的問題,
而是親身經歷不同的感受與認知,重新建構內在的自我與心理結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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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論心理師採用的是哪一種心理治療取向,催眠都能作為一種強化治療歷程的催化劑。
它幫助案主從概念理解走向活生生的體驗,
幫助治療穿越防衛、繞過阻抗,打開更深的改變通道。
因此,催眠並非附屬於某一特定理論系統,
而是可以靈活嵌入各種治療框架,成為推動治療進程的重要橋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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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正因催眠本身蘊含深厚力量,
它同時需要被謹慎、負責地使用。
在臨床現場,技術的掌握固然重要,
但更重要的是能夠根據案主當下的心理狀態,做出細膩而動態的臨床判斷。
換言之,催眠教學不應只是傳授「適應症與禁忌症」的清單,
而是要培養心理師具備以原則為基礎的臨床推理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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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去催眠教學中常見的清單式分類,固然便於初學者快速掌握大致脈絡,
但真正進入臨床時,案主的複雜性遠遠超過清單所能涵蓋。
診斷名稱只是出發點,
案主真正的需要、風險與可能性,必須在每一次面對面、每一次互動中動態評估。
與其記住規則,不如學會思考;
與其套用標準答案,不如培養出針對個別案主作出專業推斷的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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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基於這樣的思路,我想提出三個來自個人經驗的重要向度,作為思考的起點。
這三個向度並非定論,更不是封閉的清單,
而是一種拋磚引玉:我們應如何從基本原則出發,動態評估案主在催眠介入中的適應性與需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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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是現實感的穩定程度。
如果案主目前存在明顯的現實感異常,
例如混淆內外經驗、無法分辨幻想與現實,
那麼催眠所引發的內在體驗可能加重混淆,進而導致更嚴重的困擾。
因此,當考慮使用催眠時,首要評估的是:
這個人在此刻,是否能夠維持基本的現實感分辨?
如果不能,催眠可能暫時不是合適的介入選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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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次,是語言理解的能力。
催眠高度依賴語言引導與內在表徵喚起。
若案主因年齡、智能、或其他發展狀態,在語言理解上有明顯困難,
催眠的進行就需要大幅調整,甚至尋找替代方式。
同樣地,若案主在語言使用上有特殊模式(如自閉光譜中的語言特性),
也需要特別設計與適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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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,是情緒容納的程度。
催眠可能觸發強烈的情緒經驗。
若案主的情緒調節能力有限,
在不恰當的催眠引導中,可能會遭遇情緒失控、退縮,甚至創傷再體驗的風險。
因此,評估案主目前的情緒容納能力——
也就是在面對高強度情緒時,是否能夠一定程度地自我調節與維持功能,
是催眠安全性考量中不可或缺的一環。
甚至,情緒調節往往正是催眠一開始需要建立的資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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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三個向度的提出,並不是為了設置新的「禁忌症清單」。
而是為了提醒我們:
催眠的使用,必須建基於案主當下的真實狀態,
而不是僅僅依賴診斷名稱或外在標籤。
每一位案主,都是一個流動的、有機的存在,
需要心理師以開放、細緻而專業的眼光去理解與陪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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催眠,不是奇蹟,也不是魔法。
它是一項需要技術,更需要智慧的臨床工具。
催眠不該被神化,也不該被簡化。
理想的催眠教學,不只是教會一套固定技術流程,
而是培養一種臨床思維:
在理解案主脈絡、評估案主需要之後,
做出有意識、有倫理、有策略的選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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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所期待的,
是培養出能夠整合病理學知識、衡鑑經驗、治療取向與案主現狀,
靈活運用催眠的臨床心理師。
催眠,是服務於治療的工具,
而非自成目的的技術。
這樣的理解,
是對案主最大的尊重,
也是對專業身份最深的承諾。